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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日期:2016-12-20 00:00:00  发布人:Kjxy_sjc  浏览量:304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前身可上溯到成立于1958年的湖南省轻工业学校。2001年8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南省轻工业学校与湖南省轻工业厅职工大学、湖南省工艺美术学校、长沙煤炭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共同组建为湖南科技职业学院。2003年5月,湖南省第二轻工业学校并入。

学院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遵循“立德树人为根本,服务社会为宗旨,促进就业为导向,产教融合育人才”的办学理念,培养了大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取得了许多科技创新与社会服务成果,是首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为湖南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面向未来,学院坚持践行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秉承“至诚至公、精业乐业”的校训,弘扬“认真快捷、民主和谐”的校风,倡导“修德敬业、博学善导”的教风和“勤学多思、德能并重”的学风,大力实施“特色立校、品牌擎校、人才强校、依章治校、改革兴校、文化铸校”的发展战略,立足湖南,对接轻工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学历教育和社会培训并举,打造以艺术设计、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装备制造为特色品牌,财经商贸、食品药品为特色支撑的结构合理、优势明显的专业体系,把学院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卓越高职院校,为湖南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推进学院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湖南科技职业学院,简称湖南科技职院;英文全称为Hun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HVCST。

第三条  学院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784号。学院拥有雨花校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784号)和暮云校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三路花园)。

学院域名:www.hnkjxy.net.cn。

第四条  学院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与中华职业教育社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湖南中华职业教育社举办,湖南省教育厅主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

院长是学院的法人代表。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着力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七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实施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八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利用院内各种媒介公布学院重大事项。院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学院设立法律顾问,对学院在办学过程中签署的重要合同与协议、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和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处理对外法律纠纷。

法律顾问由院长聘任。

第二章  功能与任务

第十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发展规划,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彰显办学特色。

学院现设置的专业门类主要有:文化艺术、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财经商贸、食品药品、轻工纺织、旅游。

第十二条  学院实施普通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适度开展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同时面向行业企业与社区开展技术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学院施行学分制,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学院依法自主选拔和教育学生,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学院根据产业结构调整与技术升级,适时调整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有计划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学院引导、系部为主的教学管理体系,健全学院、学生、企业和社会等多方参与、多元评价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学院定期发布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学院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并提供就业与创业教育指导和服务。

第十七条  学院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推动学术进步、教学改革、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积极开展与工商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间的产学研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学院鼓励广大教师利用自身的专业和技术优势,为合作企业提供技术攻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员工培训等。

第十九条  学院通过中外合作办学、互派互访开展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推进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条  学院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精神,传承优秀文化,建设体现时代特征和学院特色的大学文化,用先进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的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和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二级学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拟提请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科技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规章的案件,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并对学院其他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标准)、招生标准与办法;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审定学院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等。

(二)审议专业(含专业方向)的新增、撤销等;审议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评定院内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设立各类学术基金、科研教改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评议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名誉教授等聘任人选;评议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学术人才选拔推荐等。

(五)对学院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校园建设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以及校校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对外重大项目合作事项等提出咨询意见。

(六)制订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学术纠纷;监督、检查和裁决师生学术不端行为。

(七)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系(二级学院、部)、专业的教授、副教授及具有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院有关院领导、教学系统负责人、专业群带头人、行业企业专家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全院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训条件建设、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事项的规划、指导与审议工作,筹备一年一次全院教学工作会议。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依照其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二十九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院工会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院工会是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和上级共青团组织指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维护青年合法权益,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和服务作用。

第三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全体在校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代会每届任期一年。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代为行使职权,执行学代会决议。

学院实行院、系(二级学院、部)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半数委员由学生担任,支持学生直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生工作委员会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鼓励学生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四条  学院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二级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

学院设置的党政工作机构,必须明确工作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学院对投资入股的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院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二级教学单位(以下称“系(二级学院、部)”)。系(二级学院、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行使下列职责:

(一)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系(二级学院、部)实际,组织制定系(二级学院、部)事业发展规划和各专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训条件建设、校企合作,组织实施教学计划。

(三)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及其他学术活动。

(四)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就业创业指导与日常管理。

(五)根据学院授权,设置内部机构,就系(二级学院、部)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建议。

(六)制订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

(七)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八)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系(二级学院、部)主任(院长)是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任(院长)每届任期四年,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  系(二级学院、部)中国共产党总支委员会(直属支部)是学院党委的二级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本系(二级学院、部)重要事项。支持本系 (二级学院、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系(二级学院、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系(二级学院、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系(二级学院、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

第三十九条  系(二级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会议成员为系(二级学院、部)主任(院长)、党总支书记、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和委员,必要时可吸收系(二级学院、部)专业带头人和课程负责人参加,或扩大为系部工作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系(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系(二级学院、部)主任(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共同商定。根据会议内容,会议由系(二级学院、部)主任(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四十条  系(二级学院、部)设立分工会,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行政负责人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保障教职工对基层事务管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等权利。

第四十一条  系(二级学院、部)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设立教研室、研究所、研究室、工作室等,开展教学与科研活动。

第四十二条  系(二级学院、部)分专业群设置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依照章程对教育教学改革与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审议、指导和咨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由群内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教学骨干和相关企业专家组成。

第四十三条  系(二级学院、部)团委会代表大会一年一届召开代表大会,在系(二级学院、部)党总支的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系(二级学院、部)学生代表大会一年召开一届代表大会。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委托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实行合同管理。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制度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六)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道德。

(七)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

(八)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学院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管理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学院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四十九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人员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人员岗位。学院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自主组织公开招聘或者选调教学及科研人员;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自主设置和组织评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五十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创新的制度。鼓励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学院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或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稳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学院依据国家相关政策为教职工购买相关保险。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鼓励广大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教职工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五十七条  根据国家政策,学院建立休假与退休制度。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院对于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兼职教授(教师)、代课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安排的教育教学各项活动,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学历证书。

(三)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活动。

(四)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五)公平获得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各类竞赛活动。

(六)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处分进行陈述、申辩,对于学院、教职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努力学习。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成绩优异和为国家、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鼓励,对违规违纪者依规依纪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院支持学生会、学生社团等按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开展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学院建立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和勤工俭学等资助制度,为在生活和学习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六条  学院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开展就业与创业指导,为学生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第六十七条  学员是指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八条  学院加强与行业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和互利合作,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推动教学改革,推进协同创新,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九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院及其前身学习、工作过的各类学生、教职工和进修人员,以及被学院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七十一条  学院校友会是学院校友自愿依法组成的社团组织。学院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学院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

学院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为校友提供创新创业、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规划与成就。

第七十二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理事会。由关心支持学院发展的各界人士、杰出校友、工商企业等本着平等协商、自愿参加的原则组成。学院理事会是学院的非行政常设机构,促进学院与社会各界、行业企业建立广泛友好的合作与联系,参与审议学院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为学院发展争取办学资源,为学院办学提供咨询和建议,对学院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等。学院在系(二级学院、部)或专业层面稳妥地探索和实践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改革。

学院理事会成员及其负责人依据其章程产生,履行职责,参与学院建设和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院依法成立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院事业发展。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七十四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五条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基金。

第七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重大资金使用与重大投资决策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活动秩序,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七十七条  学院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预估财力,科学配置资源,合理编制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

第七十八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一切浪费现象,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九条  学院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八十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经营机制,依法自主配置和处置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实现保值增值。

第八十一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二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努力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十三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四条  学院校徽是双圆套圆形微标,内环底色为蓝色,中间是由书法“技”字构成的白色图案;外环底色为白色,上方是毛体书法校名的全称,下方是“Hun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八十五条  学院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正中配以学院校徽。  

第八十六条  学院校歌是《湖南科技职业学院校歌》。

第八十七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9月30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党委会议审定,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九条  当出现章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变化以及出现其它应予修改的情形时,进行学院章程的修改。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或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院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修订程序按第八十八条进行。

第九十条  学院根据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各项管理制度。学院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生效,自学院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