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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2017-04-19 14:10:16  发布人:Kjxy_sjc  浏览量:206

湖南科技职业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湘科职院〔2017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根据我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03年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17号令)、《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湖南省政府2011年255号令)《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12〕18号)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学校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学校要按照依法治校、从严治理的原则,实行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独立设置审计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实施内部审计。

第五条 审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学校应保证内部审计工作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专职审计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审计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财务、管理、工程、法律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批准,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在开展审计业务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兼职审计人员。

聘任兼职审计人员在审计处的领导下,依据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照内部审计准则开展工作。审计处应加强兼职审计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作质量。

第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

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依规履行审计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处负责人决定;审计处负责人的回避,由校长决定。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应保证每年不少于40学时的审计职业培训后续教育。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校长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相关单位、部门对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设立审计经费专项预算,保障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处主要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结算及效益情况;

(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经济合同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上审计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审计处对学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参加或者列席学校及所属单位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财经工作会议及其他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者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可向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调查和询问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财务和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及相关经济活动资料,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核实实物;

(五)审计工程预决算资料、合同、招投标资料等;检查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提供的审计资料,并要求配合进行现场勘查、测量等;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或资产,报经校长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九)经校长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公示有关审计结果,通报、责令改正审计发现的问题;监督和检查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以及审计决定的执行;

(十)因经营管理活动的需要,参与学校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

(十一)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参与制定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

(十二)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审计机关反映;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审计处及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权,受法律保护,被审计单位、单位、部门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打击报复。

校长或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相关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学校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校长批准同意后,可以提供给有关单位、部门

 

第四章     序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严格按《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程》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内部审计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审计方案和审计方案的调整须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应向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者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采用审计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做好审计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证据应当经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两名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和日期。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核实。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应当依据获取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者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后,提交审计处。审计处应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者被审计对象的书面反馈意见以及审计处的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形成审计处的审计报告,并报校长审批。经审批后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被审计责任人。对需要依法进行处理的,经校长批准后与审计报告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部门及相关单位、部门,被审计单位、部门及相关单位、部门必须执行。

审计报告自送达被审计单位、部门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处。审计报告经校长批准后,可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公告。

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校长申请复核。校长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复核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效果以及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校长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资料。

审计处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内部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17号令)和《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湖南省政府2011年255号令)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17年5月1日施行,原《湖南科技职业学校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湘科职院字﹝2003﹞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