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职业学院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湘科职院〔2017〕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关于切实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11〕22号)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为学校管理的所属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部门副职领导干部。
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校级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校级副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所在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本校所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由组织人事处书面委托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三)审计期间;
(四)审计范围;
(五)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
(六)审计时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二)指导、检查和协调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四)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等。
第八条 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根据实际需要,并经校长批准,审计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学校及所在部门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依规界定审计内容。
校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和学校决定,推动部门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部门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
(三)部门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各项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对下属机构的监管情况;
(五)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六)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七)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八)重要项目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
(十)部门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每年由组织人事处提出年度委托建议,并征得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同意,交由联席会议研究,经校长批准后,审计处纳入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由组织人事处商同审计处直接确定,并报校长批准后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安排适当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进行审前调查;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
(六)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收集资料等方式,听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者原任部门的意见,了解掌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或者原任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处还可以邀请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告。
第十八条 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部门应当向审计组提供与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纪要、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所在部门人、财、物情况及相关资料;
(四)所在部门财经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资料;
(五)所在部门经济合同或协议、项目论证和重要经济事项的会议记录等;
(六)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应向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送达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根据需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可采取进驻被审计部门进行就地审计,也可以要求被审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进行送达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按照审计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基于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等因素,可以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所在部门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审计评价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相关性和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一致,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结合相关事项的决策环境、决策程序等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审计处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处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编制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主管领导或者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审计组应当针对收到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报经校长审批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主管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人事处;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和相关部门。
审计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撰写并向委托部门报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校长书面申请复核。校长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条 审计终结时,审计组应将审计形成的各种文件和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规则和方法进行组卷,经审计处处长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与装订,交审计处统一管理。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推进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在公告审计结果时,应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违反内部规章制度时,可以建议由组织的权力机构或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线索时,应当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并协助其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相关的问题和事项。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及时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整改,加强和改进本部门的管理,并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和组织人事处。
被审计领导干部或被审计部门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和组织人事处提交审计整改工作方案;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结果的书面报告报送审计处和组织人事处。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核实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对于审计查实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审计处应当开展后续审计,审查和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情况。
第三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人事档案及廉政档案。
第三十七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有关部门应当正确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经济责任审计其它相关事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